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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的定義
根據聯合國對老人之定義,年齡超過65歲以上者即為「老人」。隨著經濟、家庭結構改變,以及出生率的下降,老年人口逐年新增,臺灣已成為「高齡社會」。根據內政部資料,107年11月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已達3,415,815人,占總人口的14.48%。由內政部提供之人口數三段年齡組圖也可看出,台灣有幼年人口逐年遞減、老年人口逐年增加的趨勢,因此,老人的問題必須加以重視。
未來老年人口恐無人照顧
台灣的年齡老人化,在長期上造成照護費用的長期赤字,而政府的公益性質也導致無法照顧到基本所有需要照護的對象,形成一個在社會上的隱憂。而少子化的影響會導致未來的勞動力更加不足。
需要被照顧之老人
一、失業老人
概指退休後而又無工作者。這樣的老人在健康方面仍屬於可以自行照顧本身之飲食起居,但在行動上可再區分下列三種情況:
(一)行動自如,不用別人攙
扶。
(二)使用手杖,上下車輛有些勉強。
(三)使用雙手推車,行動顯出困難,
仍可自由談話。
二、失智之老人
(一)輕度:有偶爾清醒或偶爾記起
往事。
(二)中度:已經毫無記憶,也沒有判
斷事件的能力。
(三)重度:茫然,會不知飢餓,
或有時大吵大叫無法溝通。
三、失能之老人(disabled group)
失能情況不一,一般因應照顧實務工
作將之分為輕、中、重度三類。基本上,應按照疾病類別細分,但因照顧工作仍以飲食、起居等為主,故一般照顧工作大致上仍按輕、中、重度等三種失能程度加以照顧。輕度者仍可下床,靠輪椅推行;中度者處處須人扶身;重度者臥床不起,連翻身都有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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